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西霞口船业公司今天(16日)收到最高院终审裁定书: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国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堪称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里程碑意义的“中国村企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一案于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律师告诉记者,一旦此裁定书送达对方,很快就可以在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外纠纷基本上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的几乎为零。 虽然目前业内公认,中国的造船业已经位列世界前三甲,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缺乏话语权,缺乏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而此次最高院的判决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 背景链接: 这起发生在威海西霞口船厂的跨国纠纷,从一开始,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就坚持此前合同约定的“巴黎”、“伦敦”仲裁条款,一再坚称中国法院无权管。 2011年3月,西霞口船业公司为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建造的两条12500型运输船舶下水调试,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检验、调查,发现船舶装配的西特福指定采购的瓦锡兰发动机居然是二手货,这使得西霞口船业公司掉进了“以旧充新”的陷阱,反遭西特福弃船,损失惨重。后经交涉无果,2011年7月,西霞口船厂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和西特福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在本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三大被告(含瓦锡兰上海)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由,提请山东省高院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今年3月,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厂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对三大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西特福、瓦锡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上海)的管辖权异议。即使如此,西特福、瓦锡兰仍于今年4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 7月31日,最高院决定对此案提审。9月13日,最高院开庭审理这个程序问题,11月30日作出以上“终裁”,这意味着官司还要回到起点——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