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6月1日起,《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和《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正式实施。这两项标准分别是对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是对船舶设计单位和修理企业进行准入管理的评价标准。这是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公布实施后,我国船舶行业出台的两项重要行业标准。 这两项标准已经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出版。其中,船舶设计单位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般船舶和渔业船舶设计的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合资和外资设计单位,针对的是设计单位从合同设计到详细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按照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被划分为一般船舶设计单位和渔业船舶设计单位两大类。在每个大类中,再依据通用条件、专业技术力量、质量管理及技术装备等情况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各级各类船舶设计单位总分为500分,合格分为400分。 船舶修理企业标准主要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修理企业的评价,包括修理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从事其他材质船舶修理的企业可参照采用,但不适用于从事船舶重大改装、船舶单项修理、航修和特修企业的评价。该标准将船舶修理企业分为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共6大类。在每个大类中,根据企业的修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再具体分级,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现场评价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修理设施要求和修理设备要求等6类要素,总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00分;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现场评价在以上6类要素基础上增加了渔业船舶修理补充要求,总分为1100分,合格分为880分。 据介绍,我国船舶工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大批行业内外资本纷纷涉足船舶行业,不仅扰乱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带来了产能过剩等难题。这两项标准的实施旨在从源头上限制不具备船舶设计和修理资质的单位进入市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并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实行行业监管。尽管标准本身是推荐性的,但若被相关法规引用,其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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