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全总、国资委要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业内专家表示——
船企:用工制度须规范 队伍结构应调整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针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了修改,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业内专家表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船舶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用工成本亦可能进一步增加。 针对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这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抓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行的有利时机,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推向新阶段。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也在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指出,2013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动落实“一五三”总体思路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中央企业要按照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用工准入制度,依法用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 本次修订对《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及第九十二条作了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二是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三是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四是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为处理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决定》进行调整。《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是船舶工业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之一,全行业特别是造修船企业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已经对本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做到了同工同酬,但仍存在着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方面差距较大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将督促船企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缓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船舶企业劳务用工成本始终居高不下,而且呈现逐年递增态势,大大挤压了船企的利润空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增加船企的用工成本,这对处于“低船价时代”的船企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对此,船企在积极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同时,应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现有机制体制,探索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劳务用工制度,要适时调整用工方式,结合造船产量下降的实际,调整劳务工队伍结构,精简用工人数,加强用工管理,提高用工质量,促进劳务工队伍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同时做到依法用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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